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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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住***。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慕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5412.46元及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400元、保全费2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5706.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68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1)豫018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付志勇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世峰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