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住***。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慕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5412.46元及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400元、保全费2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5706.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68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1)豫018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付志勇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世峰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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