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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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赔初30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即“怀远县人民政府在安置房交付后六十日内对龚万远户内3人按照《307省道南侧二期(1号地块)征迁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关住宅房屋安置的规定予以安置和结算”; 二、变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赔初30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怀远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龚万远支付人民币332114.74元(即合法房屋重置价及违法建筑工时补助费179892.90元、土地补偿费45131元、奖励费20868元、附属物品补偿35076元、搬迁补助费1878.12元、临时过渡费5008.32元、残值费6260.40元、屋内物品损失等酌情赔偿38000元)。以上所得赔偿款与所选安置房款按照《307省道南侧二期(1号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方案》的规定各计各价,多退少补”为“怀远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龚万远支付人民币438817.34元(即合法房屋重置价及违法建筑工时补助费179892.90元、土地补偿费45131元、奖励费20868元、附属物品补偿35076元、搬迁补助费1878.12元、临时过渡费5008.32元、残值费6260.40元、一次性经营补助费36702.6元、生产生活等物品损失酌情赔偿108000元)。以上所得赔偿款与所选安置房款按照《307省道南侧二期(1号地块)征迁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各计各价,多退少补”。 三、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赔初30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龚万远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龚万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