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江洁伟水务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 二、维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连江洁伟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0000元基数,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3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8000元基数,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计算); 四、驳回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79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95元,河海给排水公司负担2328元,连江洁伟公司负担30667元(河海给排水公司垫付的诉讼费30667元予以退回,连江洁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5元,由连江洁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6020元,由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连江洁伟水务有限公司垫付的1975元予以退还,由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