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欣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滨河玉盘ZB2-11-A1、A2、A3。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案外人):***,男,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麟,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芹先,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欣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街8号2单元4楼3号。

法定代表人:闫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欣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71.00元,减半收取2985.50元,由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奇林

审判员袁梅

人民陪审员何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志民

书记员魏廷桓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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