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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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西昌康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800万元,并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付利息; 二、由被告西昌康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5万元,并对其中的9万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88.00元,由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96.00元,由被告西昌康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7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