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昌市攀西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昌泸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康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
宁南县红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西昌泸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晟金融仓储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西昌康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800万元,并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付利息;

二、由被告西昌康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5万元,并对其中的9万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88.00元,由原告四川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96.00元,由被告西昌康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7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