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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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滨河玉盘ZB2-11-A1、A2、A3。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案外人):***,女,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麟,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芹先,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欣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街8号2单元4楼3号。 法定代表人:闫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欣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83.00元,减半收取2291.50元,由原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奇林 审判员袁梅 人民陪审员何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志民 书记员魏廷桓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