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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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成都天艺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龙西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天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 1727618.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5744.00元,减半收取37872.00元,由原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承担80%即30297.60元,由被告成都天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即7574.40元。反诉费37872.00元,减半收取18936.00元,由反诉原告成都天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