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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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27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六、八项; 三、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五、七项; 四、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赔偿临沂盛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2503.25万元; 五、驳回临沂盛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9608.97元,由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负担215535.66元,由临沂盛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073.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413.38元,由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804.50元,由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负担45400元,由临沂盛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