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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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110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施救费7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1117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义堂支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264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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