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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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代借款人张辽华偿还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止)以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兑现之日止,月利率为10.5‰上浮5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被告***负担2995元,被告***负担2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