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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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8000.00元(医疗费42,628.82元、二次手术费11,000.00元,住***。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5,328.82元(医疗费42,628.82元、二次手术费11,000元,住***。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30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