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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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仁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7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75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吉林省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万仁利、被告吉林省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