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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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6057.3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从中予以扣除);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对被告***、张晓燕的抵押财产位于汝州市朝阳路朝阳新天地5#-4-1西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汝州市朝阳路朝阳新天地5#-4-2西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位于汝州市朝阳路南侧永安街东侧朝阳新天地5#楼101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2元,减半收取计50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