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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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路支行截至2020年8月18日信用卡欠款本金284841.28元、透支利息(含分期付款手续费)8098.71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84841.28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