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184)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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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盛锦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本金16584.99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97.28元、罚息719.13元、复利9.7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盛锦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以尚欠本金1658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18%计算的罚息,及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利息全部付清时止,以尚欠利息9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18%计算的复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