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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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10898.53元以及截止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14420.64元、罚息2673.63元、复利940.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还的本金210898.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14420.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上浮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上述罚息、复利的计收标准不能超过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1632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