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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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492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8元,由原告***负担61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负担1670元。鉴定费336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