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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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驾驶的津A2××××号无责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2.1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2271银行账户中;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驾驶的津RK××××号全责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20.7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2271银行账户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负担150元(该款项支付至***上述账户中),由原告***负担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