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9912号

原告:东莞市中正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梨,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靖仪,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旺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盈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旺盈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9572元;2.判令被告旺盈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349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以1394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以207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以1137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日为3516.36元);3.判令被告***对被告旺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出现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燕梨、罗靖仪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旺盈公司于2019年4月开始进行买卖交易,双方每月进行对账,原告财务通过QQ向被告旺盈公司的财务发送对账单,被告旺盈公司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回传。原告开具发票邮寄给被告旺盈公司,被告收到后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邮寄回给原告,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60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2019年4月至7月送货单,送货单的客户名称处为“旺盈”,列明了物料编号、包装、数量、重量等内容,并载明了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客户签收章处有“***”、“韦海清”等人签名。二、2019年4月至7月对账单、发票签收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该4个月均有对账单,且对账单均加盖了被告旺盈公司的公章,并有人员“贺*”签名,原告称对账单为被告通过QQ回传给原告后原告打印出来的打印件。对账单中列明的货品内容、重量等与送货单对应一致,4个月对账单金额分别为13494元、13942.3元、20765元、11370.7元,共计59572元。该4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上述每月对账金额一致,开票人为原告,购买方为被告旺盈公司。该4个月的发票签收单均有被告旺盈公司人员签名,签名人是“韦海清”、“贺*”。原告主张该4个月的货款59572元被告旺盈公司均未支付。

原告主张被告旺盈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是唯一股东,因此要求被告***对被告旺盈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20)粤1972民初9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旺盈公司存款63088.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又查明,2019年8月20日、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为4.25%、4.2%。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送货单有被告旺盈公司人员签名,且对账单有加盖被告旺盈公司公章,同时原告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签收单,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旺盈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4月至7月的货款金额为59572元,有送货单、对账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货款金额。原告主张上述货款被告旺盈公司均未支付,在被告未提出证据推翻原告主张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送货单载明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付款期限已届满,未有证据显示被告旺盈公司已支付完毕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旺盈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957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虽然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旺盈公司逾期付款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本案中20765元、11370.7元的货款,违约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1日及10月1日,因此该两笔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分别为年利率6.38%(4.25%的1.5倍)及6.3%(4.2%的1.5倍),但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是每月变动的利率(且变少),因此原告的主张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违约金具体计算为:1.以1349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以1394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3.以207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年利率6.38%为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4.以113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年利率6.3%为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关于***的责任。由于被告旺盈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旺盈公司的财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旺盈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依据上述援引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深圳市旺盈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正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572元及违约金[1.以1349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以1394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3.以207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年利率6.38%为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4.以113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年利率6.3%为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旺盈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378元、保全费651元,共计20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旺盈电子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单晓丽

人民陪审员林崇英

人民陪审员卢福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敏仪

附录

罗戍娜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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