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255250元;

二、驳回原告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1.7元,由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896元,原告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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