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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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沈兆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10000元。 二、被告涟水县华文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沈兆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05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4790元,被告涟水县华文建材经营部负担545元,原告***、***、***、***、***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户:62×××00。)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