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221民初870号 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社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住***。 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住宿费21186元,并承担拖欠期间的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8日开始预定原告经营的酒店,陆续入住20余间标间,共计消费51016元,期间已结房费29830元,剩余21186元尚未结算。上述房间系被告预定,由被告作担保人,被告对实际产生的房费承担连带责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房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结算。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成县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驳回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帆棣 人民陪审员何更生 人民陪审员陈晓蓉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莹 书记员刘国义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