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221民初870号

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社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住***。

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住宿费21186元,并承担拖欠期间的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8日开始预定原告经营的酒店,陆续入住20余间标间,共计消费51016元,期间已结房费29830元,剩余21186元尚未结算。上述房间系被告预定,由被告作担保人,被告对实际产生的房费承担连带责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房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结算。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成县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驳回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帆棣

人民陪审员何更生

人民陪审员陈晓蓉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莹

书记员刘国义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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