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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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家新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家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惠东县吉隆林泰鞋厂(经营者***)货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家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