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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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43247.09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5元,由原告***负担2305.6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负担404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