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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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97274.54元、利息27957.85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7日罚息19469.94元、复利4085.17元;自次日起罚息以297274.54元为基数,复利以27957.85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上浮30%计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与复利的总额不得超过以29727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计335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399元,由被告***负担2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