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66917.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9日利息16947.15元、罚息24715.71元、复利8475.09元,但利息、罚息及复利的合计,不得超过同期间以66917.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减去25.48元及0.05元后的余额;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66917.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20元,被告***负担1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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