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4646.37元及利息(以374646.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2元,由原告***承担12042元,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6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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