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分别在未出资的人民币5100000元、49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常州市金坛曼卡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苏州博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57390.40元及债务利息(以5503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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