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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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700元,合计2057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7202,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