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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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86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977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款项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 案件受理费915.7元,减半收取计457.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