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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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2,938.34元、利息6,267.59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4月23日的复利107.37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4月2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342,938.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1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自2021年4月24日起,以尚欠利息6,267.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1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利息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299号5栋1单元18楼1802号的房屋(权339953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2元,保全费2,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