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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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赔付原告***护理费10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误工费290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后续医疗费4000.00元、鉴定费1600.00元、交通费300.00元,以上共计47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减半收取计530.00元,由原告***负担30.74元,被告***、被告成都盛盟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99.2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