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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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鲁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54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成都鲁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负担392.5元,成都鲁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8元,由成都鲁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