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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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鑫利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64970.17元; 二、被告成都鑫利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64970.1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房屋租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鑫利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