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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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606335.20元; 二、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261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2.00元,由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986.00元,由原告***负担269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