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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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 成都玖居港湾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借款本金1960000元、利息147225.1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为止; 二、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对被告***、***名下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一段99号2栋4单元31层3101号房屋在最高额债权9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对被告***名下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号××单元××层××室房屋在最高额债权3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对被告***名下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村街道××巷××号××单元××层××室房屋在最高额债权6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成都玖居港湾酒店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在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实现判决第二项最高额抵押权之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8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成都玖居港湾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应承担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