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南州金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威科集团供销总公司贵阳经营部货款1591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威科集团供销总公司贵阳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被告黔南州金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