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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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元及违约金1,470元,合计6,37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64元,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