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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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889.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每笔未还本金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