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22659.00元及利息(以2265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