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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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200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8284.20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4.00元,减半收取3502.00元(原告预交6148.07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