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6日的借款本金235748.13元、利息30497.18元、违约金28796.03,并支付自2020年9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23574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房屋[]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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