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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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预交方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475元径行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