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长沙健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健晨鲜丰物流有限公司对***所负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由***、长沙健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健晨鲜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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