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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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元景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元景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01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元景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20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元景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3元,由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元景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8216元(已交纳),被告***负担31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