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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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支公司 北京石景山同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3,5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7,762.36元(182,517.66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28,280元(40,400元×70%)、护理费70,149.52元(100,213.6元×70%)、辅助器具费84元(120元×70%)、鉴定费700元(1000元×70%)、交通费4174.1元(5963元×70%)、被扶养人生活费28,383.46元(40,547.8元×70%)、误工费16,927.6元(24,182.29元×70%),合计276,461.0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273元(390元×70%)、残疾赔偿金67,093.6元[(149,368元-53,520元)×70%]、住宿费417.2元(596元×70%)、精神抚慰金5600元(8000元×70%)、误工费62,370.73元[(113,283.33元-24,182.29元)×70%],合计135,754.5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7元,减半收取计1038.5元,由原告***负担311.5元,被告***负担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