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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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1358号 姚敏、付芝永: 申请执行人姚敏与被执行人付芝永其他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芝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敏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损失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13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0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