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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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逾期办证违约金90686元;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286800元为基数,按日0.02%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76元,被告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含上诉状的电子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裁判日期 | 2021-02-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