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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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523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高凤梅,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兴源小区6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鄂军,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馨悦家园3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182号高凤梅与鄂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鄂军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