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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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9.104166‰计算的合同期内利息(已偿还的71.81元应予扣除),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9.104166‰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